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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申诉及程序

本信息摘自 学生手册 & 日历  也是学生行为准则的一部分.

(6)上诉

(a)学生可就大学聆讯委员会或学生本人的决定提出上诉 事务管理. 向负责学生事务的副校长提出申诉 或被任命者.

(b)学生或组织可在五(5)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通知实施制裁的日期. 上诉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 提出申诉的理由,并提交学生事务处.

(c)上诉应限于下列理由:

1. 聆讯是否遵循适当的程序;

2. 听证会是否采用了适当的审查标准;

3. 对违规行为的制裁是否适当;

4. 新的信息,在最初的听证会时还没有,已经成为 这将大大改变听证会的结果.

(d)审查应仅以听证记录和书面上诉文件为依据 学生提交.

(e)上诉机关. 由主管学生事务的副校长或指定人员负责 在覆核上诉后,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项措施:

1. 坚持责任认定和制裁;

2. 坚持追究责任,但调整制裁力度;

3. Return the case for further consideration by the original hearing authority; or

4. 颠倒责任的发现.

(f)由主管学生事务的副校长或其指定人员出具书面决定 上诉受理后5(5)个工作日内.

(g)负责学生事务的副校长或其指定人员的决定为最终决定.